首页  >  关于我们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杭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 杭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英文名称Hangzhou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为HFIE)。简称为杭州市工经联。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杭州市工业经济相关的社会组织和以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为主的骨干、龙头企业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高等院校、经济研究团体、科研设计单位等工作人员、经济界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市政府“五大战略”,坚持自主创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杭州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发挥好政府、行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杭州,贯彻实施科教兴市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努力打造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为推进杭州工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为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减少会员负担,本会与杭州市企业联合会、杭州市企业家协会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市心北路2036号东方至尊国际中心A座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推进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工作,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生产与流通的结合上,对全市工业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改革政策、工业技术进步、企业市场拓展、国内外及兄弟地区工业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

(二) 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组织参与对杭州名牌、杭州著名商标的评审、评价工作。联系国家和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实施“中国工业大奖”的培育和审核工作。

(三)对会员单位进行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四) 接受委托组织召开行业、企业会议,传递政府有关政策信息、通报经济运行情况,组织开展交流、协作等活动,为行业、企业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五) 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促进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

(六) 研究工业行业协会在运行中的情况,推动行业协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功能建设。对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提出建议,推进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组织行业协会制定并监督行规行约的执行,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七) 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各类信息渠道搜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有关重要经济信息。编辑出版经济类刊物,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

(八) 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协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切实做好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工作。

(九) 协助政府、帮助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相关工作,搞好行业发展动态分析和产业损害预警调查,维护产业安全和应对国际贸易争端,为协助和帮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提供服务。

(十) 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港、澳、台地区工业民间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企业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和合作。

(十一) 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为工业企业提供市场、科技、人才、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十二) 为企业及国内外投资商提供有关市场开拓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其他方面的技术经济咨询。

(十三)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工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工业经济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荐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一名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本会资产和财产;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企业联合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杭州市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Hangzhou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缩写为HEC),中文简称为:杭州市企联。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杭州市地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即单位会员)为主的,为维护企业权益和推进共同发展而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经市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组成的杭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行业自律、维权保护,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为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减少会员负担,本会与杭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杭州市企业家协会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市心北路2036号东方至尊国际中心A座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维权、企业文化、品牌建设、管理创新、市场拓展、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三方机制”工作,组织参与调研和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作为市级企业组织的代表,本会积极参加政府、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有关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等机构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四)及时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诉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建议,承担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调研分析工作。
(五)建立企业维权机制,抵制一切违法违规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企业文化和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树立样板典型。推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
(七)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宣传表彰杭州市优秀企业家。向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负责推荐浙江省优秀企业家和全国优秀企业家名单。

(八)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宣传等服务,组织市内企业和全市地方性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内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与协调各区、县(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整体优势。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律的原则,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企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荐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一名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经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管理本会资产和财产;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企业家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杭州市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Hangzhou Enterprise Association,缩写为HEA),中文简称为:杭州市企协。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杭州市地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家(即个人会员)为主的,为维护企业家权益和促进相互交流而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经市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组成的杭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行业自律、维权保护,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为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减少会员负担,本会与杭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杭州市企业联合会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市心北路2036号东方至尊国际中心A座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维权、企业文化、品牌建设、管理创新、市场拓展、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三方机制”工作,组织参与调研和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本会积极参加政府、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有关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等机构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四)及时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诉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建议,承担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调研分析工作。
  (五)建立企业维权机制,抵制一切违法违规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